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但对于先回公司宿舍,再回其他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否视作工伤呢?
2008年10月11日晚5时许,在芜湖一电子公司工作的王春梅,下班回到其单位提供的宿舍,当晚7时许,王春梅和丈夫骑一辆燃油助力车,回其城区临时住所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王春梅受伤。今年1月28日,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春梅属于工伤,王春梅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春梅不属工伤,向芜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芜湖市法制办向省法制办提出请示。今年10月,省法制办答复:“王春梅从单位到单位提供的住所,再回同一城区临时住所所经过的路途,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2月27日,记者从芜湖市法制办获悉,该办最终维持了对王春梅的工伤认定。
在六安工作的李明,与王春梅有着相似的经历。 2007年6月19日凌晨3点下夜班后,回到单位安排的宿舍。因6月19日白班轮休,端午节又放假半日,李明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途中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明受重伤。警方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2007年12月,李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六安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明属于工伤。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同样提出了行政复议。
因涉及对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认识和解释,省法制办在接到六安市法制办的请示后,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了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答复道:“职工李明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最终六安市法制办维持了劳动部门对李明的工伤认定。
·本报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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