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无劳动能力而引起的离婚案。妻子陈某以丈夫胡某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双方分居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胡某离婚。
陈某与胡某于1995年1月结婚,同年12月婚生一子,现在读高中。两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同甘苦共,生活幸福。胡某除从事农活外,还时常做一些瓦工活。然而祸福难测,胡某随他人打工建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头部受重伤。胡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便回家休养,2006年又进行了补骨手术,治疗回家后能参加一般劳动。2010年,胡某由于身体没有得到很好调养和休息,导致其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时常犯晕,甚至倒地不省人事,需经常住院治疗。胡某为治病花去家中所有积蓄。此后,妻子陈某对其的态度改变了许多,天天与其争吵,不给吃喝,甚至不让进家。 2010年8月,陈某将胡某强行赶出家门,换了门锁,致胡某无家可归,成了生活无着落的流浪汉。胡某本来不好的身体更加一天不如一天。在陈某的影响下,儿子对其父亲也不理会。胡某感到很无助,虽然想多做点事,但力不从心。
鉴于陈某与胡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关系尚好。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离婚诉请。·朱秀玲·
夫妻应该相互扶助,携手相伴。本案中的胡某在面临困难时,妻子本应在一旁鼓励、帮助、扶持,但其妻却只顾自己,而抛弃之,不仅违反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的扶助义务。这样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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