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朱某某和女青年万某某同为舒城县千人桥镇人,1998年,两人经过家乡亲友的撮合结为夫妻。
早些年,朱某某随别人在外地干瓦匠活,万某某则在家带小孩并在家门口开间小卖部,补贴家用,小家庭日子也还滋润。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瓦工手艺很好、颇有些经济头脑的朱某某抓住了这一机会,经过多年的积累,也成了带着四五十号人干活的小老板,赚了些钱,在家乡的街道上购置了两上两下面门房不说,还在县城买了套商品房。
2011年10月的一天,万某某在为朱某某整理衣物时,意外地发现一张协议,签订人是丈夫及其情人杨某,杨某怀孕并快生产。丈夫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上载明:朱某某自愿将县城的一套房屋赠给杨某,以及在孩子出生后支付母子(女)每月生活费1000元。
万某某愤怒了,把丈夫告到法院,要求和朱某某离婚,双方婚生子由万某某抚养,并要求追回丈夫赠与杨某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赠与杨某的房屋系朱某某与万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处分该笔财产时未与万某某协商,其行为侵犯了万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赠与协议内容对于属于万某某部分应认定无效。最后,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就该房屋部分判令朱某某支付万某某房屋折价款50%,即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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