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原告刘某受伤未鉴定伤残而拒绝赔付精神抚慰金。审理中,法院确认刘某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0年4月30日15时,舒城人曹某驾驶一辆拖拉机,沿舒城县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由于其占道行驶,与刘某迎面骑电动自行车相擦,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全责;刘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虽未鉴定是否构成伤残,但造成其右桡骨远端骨折,需两次手术,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纵观本案事实情况,给付4000元为宜。曹某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其应赔偿的数额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法院依法判决曹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6103.4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由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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