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张先生2011年11月份为爱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 2012年7月份,张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张先生支付了修理费以及人员的医药费共计近4万余元。事后,张先生拿着费用单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张先生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张先生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张先生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张先生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张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张先生,负有责任。另外,驾驶证年检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中的有关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张先生驾车出险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有效驾驶证,不属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拒绝赔偿。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开车时除了要遵守道路交通各项规定外,千万不要忘记按规定及时给驾照进行年审。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该尽到说明义务,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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