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徐女士的丈夫数年前因病故去,一子一女均已单独生活,夫妇两人原先购买的一套住房只剩下徐女士一个人居住。
2012年3月底,徐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陶某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经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徐女士自愿将房屋以总价48万元出售给陶某。徐女士独自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并收取了陶某交付的首批6万元购房款。徐女士的两个子女得知后,认为房产是父母共有的,现在父亲虽然去世,房屋的一半属于其父亲的遗产。母亲出售此房,未征得子女的同意,买卖合同无效。为此,两个子女为要回房产,将徐女士与买房者陶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徐女士与买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徐女士和其丈夫共同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徐女士丈夫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属于其丈夫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徐女士和她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不公开表示放弃继承权,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在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以前,该套房屋应该属于徐女士和两个子女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徐女士将与子女共有的房屋出售给陶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没有经过作为房屋共同权利人的同意,事后也没有获得共有人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综上,法院判决徐女士与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陶某可另案起诉徐女士要求返还购房款。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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