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被车撞,却为避车而吓得花容失色、车倒人伤,造成十级伤残残。这两车未接触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轿车车主是否要担责呢?这种“非接触性事故”该如何认定呢?
2012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舒城林先生驾驶轿车送朋友入住舒城帅旺大酒店,在路上行驶时,骑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杨女士眼见轿车从后方呼呼而来,慌忙间致使三轮车侧翻倒地,林先生并未停留,驾车离开现场。杨女士追喊未果。家人赶到现场后报警,通过目击证人,警方找到了林先生。杨入院诊治花去医疗费近49000余元。
由于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成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杨女士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和车主争议较大,三轮车主杨女士将轿车车主林先生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4余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由谁来为此 “非接触性事故”买单分歧很大。原告杨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被告林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林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林先生甚感冤枉,与保险公司均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林先生的车根本都没碰到杨女士的电动三轮车,其是正常转弯行驶,是杨女士自已驾驶不当跌倒受伤,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近日,舒城县法院认为,原告因避让被告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原告受伤与被告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告杨女士避让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80%为宜,被告承担20%责任。按照事故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杨女士获赔65000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舒民二
新闻推荐
被控收受贿赂200多万元
舒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舒城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