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从家里拿钱时我们感情很好的,这3万块钱是我们共同所有的,我写欠条是为了哄她,并没有借钱的意思! ”被告施某对法官说。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施某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妻子王某的3万元。
施某和王某自2003年结婚后,就一直在杭州打工。打工期间,挣钱虽不多,小俩口的日子也还过得去。然而2011年7月,施某突然对王某说想去宁波开办服装加工厂,想从家里拿出5万元做资金周转,王某则认为服装市场不景气,搞不好会赔得血本无归,当即反对。施某见状,就说自己从家里拿5万元,算是借王某的,为了让王某同意,施某还告诉王某自己的好几个朋友都是做服装生意发了财,凭自己的努力也一定会挣到大钱的,王某听后,有些心动,就同意拿出3万元给施某,施某当场向王某出具了借条。2013年,王某发现施某在宁波和其他女子有染,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后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施某离婚,并要求施某偿还借款3万元。施某坚持3万元不是自己向王某借的,而是家庭共同财产,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同意,但还款3万元是不可能的。
法院认为:婚内借款受法律保护,施某拿去办厂的3万元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施某在借钱时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婚姻法》第19条亦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王某凭借条向施某主张3万元债权,依法应予以支持。 ·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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