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按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的孩子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前提是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收养手续不完备,夫妻闹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应由谁支付呢?近日,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舒城县法院审理,由于这对夫妻的孩子系收养,双方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了争议,最终该案经调解结案。
2010年,一名女婴被领进一对年轻夫妇周某、葛某家里,取名元元。由于妻子葛某反对收养这个孩子,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2015年,丈夫周某起诉要求与妻子葛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元元,但葛某应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周某说他与葛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不久,他被查出难以生育,这让整个家庭陷入危机之中。经与妻子协商,元元被收养,此后双方常为元元发生矛盾,几年前开始分居直至现在。周某认为与妻子葛某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诉求。
葛某则辩称:丈夫未与自己商议就将一个来路不明的女婴带到家中,并隐瞒孩子的身份,自己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该小孩,双方产生了分歧。丈夫一直说孩子是养女,但无任何收养、领养证明,该女与自己、丈夫无血缘关系,不属于婚生,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并要求撤销元元的户口;自己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因丈夫有过错,财产自己应当多分。
法院审理查明,尽管周某与葛某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但是由于元元的收养手续并不完备,其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官多次调解、释法,终使周某、葛某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葛某自愿离婚;元元随周某生活,葛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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