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因公被车辆挤压死亡,家属获得工伤赔偿后,可不可以再起诉肇事车驾驶员、单位及车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可以。
不久前,舒城县一建筑工地农民工徐某在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上被施工车辆挤压死亡,公司和其妻谭女士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其81万元,但她必须自愿放弃与徐某死亡有关的仲裁、诉讼权利。
之后,谭女士又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获得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26万余元,这让该公司十分不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与工伤只能二选一,谭女士违反协议约定,获得双倍赔偿属不当得利之诉,并将谭女士诉至法院。
该公司诉称:2013年11月,胡某驾驶车辆在工地导致谭女士丈夫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及人道主义精神,向谭女士赔偿各项损失81万元,双方约定,谭女士不得再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请求,自愿放弃与徐某死亡有关的仲裁、诉讼请求和相关实体权利,而谭女士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分别起诉了驾驶员胡某及车辆单位庐江某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获取胡某赔偿款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款217000余元。
该公司认为,这是由工伤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公司为让死者入土为安,支付81万元,可谭女士违背诚信原则,为获取更多赔偿,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得利,请求判令谭女士返还不当得利267000余元。
谭女士辩称:公司对她的赔付是基于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她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是基于机动车侵权法律赔偿关系,她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她获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并未损害该公司的利益。
舒城县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谭女士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17000余元是经法院处理依法获得。驾驶员胡某在事故发生后,为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向谭女士给付5万元,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与谭女士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徐某因工死亡后双方对死者亲属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一致意见,该协议不能排除谭女士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谭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该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舒城县法院驳回了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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