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家承包经营的林场砍来树木用于建房,却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触犯了法律。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9月份,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由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舒城县某镇某山场的杉树,其中部分杉树用于自建房屋,剩余杉树倒放在山场。 2015年7月份,陈某安排他人将剩余杉树从山场运至山脚公路边,被县森林公安局抓获。 2015年9月8日,经舒城县林业局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杉树238棵,采伐杉树活立木蓄积量14.88立方米。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陈某滥伐的部分林木用于自建住房等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判决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方芳 赵婷·
链接: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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