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徐某在不到70岁时遭遇车祸受伤,徐某将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徐某已到了退休年龄,其提出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赔偿误工损失11000余元,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未就其误工损失举证,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1时,桑某驾驶皖某小型轿车,碰到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徐某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桑某负全部责任。徐某被送医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
法院认为,事故认定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经核查徐某的各项损失,对于误工费这一项,因徐某已年满69周岁且未就误工损失举证,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
徐某因伤致九级伤残,精神痛苦明显,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支持。根据中央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现已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居民而统一为中国居民,徐某获赔的伤残赔偿金可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依法一审判决扣除桑某已垫付的医疗款外,徐某获得赔偿9万余元。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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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人们的退休年龄,但法律同时又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其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损失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年满60周岁以上,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要求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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