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吴女士和李先生婚后矛盾不断,吴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对于吴女士的诉请,被告李先生拿出一组照片,用以证明原告吴女士有外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日前,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精神损失诉请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吴女士诉称:其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下半年登记结婚,不久婚生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心胸狭窄,对原告疑心重重,跟踪原告,经常查看原告手机,并多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去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判不准后,双方至今无任何联系,已再无和好可能。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被告李先生辩称:原、被告曾是同学。被告一直为家庭努力工作并照顾孩子。原告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鬼混,生活不检点,常常夜不归宿,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其对家庭没有一点爱心,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双方共同债权,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半。被告李先生还当庭拿出一组原告与他人合照的照片,证明原告有外遇,其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对于被告的举证,原告质证称照片上的男子是其同事,是关系很好的男闺蜜,是拍着玩的,不能证明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原告于2013年初离家独自生活,次年初双方正式分居生活,原告拒绝与被告联系,孩子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去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双方未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矛盾并未缓和,夫妻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在答辩状中亦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故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共同债权,可另行向债务人主张。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告李先生仅凭照片无法证明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其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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