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许多驾驶人片面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算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却不知法律赋予了对违法行为可以追偿的权利。舒城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向酒驾者追偿案,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22日2时许,邵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致王某及该车乘坐人杜某、胡某、陆某受伤。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人陆某、王某、胡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从涉案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中赔偿各项损失计12.2万元。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于去年11月依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作为保险人即原告方人保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邵某主张追偿的权利,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赔偿陆某等3人款额12.2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邵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的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只要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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