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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离婚时承诺补偿须依法履行

来源:安徽日报 2018-04-18 10:07   https://www.yybnet.net/

方芳

离婚时,高先生承诺给付郑女士50万元作为补偿,签订《离婚协议》后高先生却出尔反尔。对于郑女士的起诉,高先生认为自己无履行能力,给付郑女士50万元补偿款显然不公平,不应履行。舒城县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高先生如数给付原告郑女士补偿款。

高先生与郑女士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高先生在3年内给付郑女士50万元补偿款,但高先生一直未履行。于是,郑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先生给付补偿款。被告高先生辩称: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离婚时自己也无过错,《离婚协议》中给付50万元补偿款的承诺是为摆脱婚姻而一气之下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自己打工收入低、无给付能力,请求中止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先生承认原告郑女士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为了离婚而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在离婚时承诺自愿给付原告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离婚协议》内容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双方已离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离婚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只能是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被告无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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