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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安眼皮底下窃财物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11-19 11:4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月22日,公安民警梁某将办理涉嫌网络赌博犯罪依法扣押的嫌疑人窦某的手机放在其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充电,以备办案使用。当天11时40分至13时30分许的时间段,被告人余某在公安局主办公楼该办公室内陪同电脑维修人员检修电脑。被告人余某看到了正在充电的手机背面上贴有的标签写着“机主窦某”和开机密码。因被告人曾协助办理窦某涉嫌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知道该手机微信里有钱,遂打开手机微信,发现微信零钱中有89000多元,顿生歹念,产生转点钱到自己的微信的念头,于是,他用手机操作加窦某微信为好友,通过更改手机支付密码的方式,两次从窦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分别转账1万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分别通过网联提现9990.01元、9990.1元及500元至自己的银行卡内,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将两部手机内的相关转账记录及微信好友全部删除。当日,被告人在ATM机上取出现金1.05万元,交给其妻子1万元,谎称是发的工资。6月8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至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公安局将该款依法予以扣押,于7月9日缴至舒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7月17日发还给被害人妻子海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余某经舒城县司法局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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