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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赠房又反悔姐姐不满告上法院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一二审妹均胜诉

来源:柳州晚报 2012-03-19 13:03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澜 实习生周璐莹 通讯员张婕 晚报讯 几年前,妹妹阿梅表示愿把自己购买的房子赠与姐姐阿兰,还就此签了协议。几年后,让阿兰没想到的是,妹妹反悔了。阿兰认为自己已成了房子的实际房主,妹妹无权反悔,遂将妹妹告上了法院。日前,记者了解到,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妹妹的反悔行为有法可依……

买房赠姐却反悔姐不满告上法院

2001年2月9日,阿梅以1.5万元买下他人位于柳城县的两间砖木结构房屋。2002年5月1日,阿梅与阿兰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赠与人阿梅自愿将房屋两间无偿赠与姐姐阿兰。

阿兰自愿接受以上赠与。以后如需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受赠人阿兰承担。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协议》中,阿梅和阿兰均签名并按了手印。

2010年6月,阿兰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该房屋的买房契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手续一直由阿梅管理,阿兰便向阿梅索要材料。

谁知,阿梅此时对于当时的赠与却反悔了,坚决不同意过户给姐姐。

“怎么能说话不算数,还签了协议的”,阿兰十分不满妹妹的反复态 度,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阿梅向原告阿兰表示拒不过户房屋的行为,是赠与的任意撤销行为。由于赠与标的物房屋尚未过户登记给原告阿兰,且本案的赠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赠与。所以,赠与合同因阿梅的反悔,而不再对阿梅具有拘束力。为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姐姐阿兰的诉讼请求。

姐不服上诉中院坚持自己的权益

不满一审法院的判决,阿兰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兰认为,她与妹妹签定的《赠与协议》,属于合同范畴,是不能单方任 意撤销的,而事实上她与妹妹也已履行了《赠与协议》,该房屋由她居住至今。

阿兰还提出,2006年2月,该房曾被人开车意外撞坏,她到法院起诉得到赔偿款8000余元。当时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该房屋受理的赔偿是阿兰的经济赔偿。如果阿梅不同意赠与并撤销赠与的话,她应当向阿兰主张权益。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阿梅既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起诉阿兰侵权。因此,阿梅的赠与撤销权已经丧失,这也充分地证明了该房屋已经是阿兰的合法财产。

阿兰请求法院判决阿梅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赠与协议》将赠与房屋过户给原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虽然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协议的标的物是房屋,依法属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视为交付的财产。由于该房产的买房契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手续现仍由阿梅保管,尽管阿兰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仍无法认定该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因此,法院不支持阿兰的诉求。

至于阿兰提出《民事调解书》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该民事调解书并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所以阿兰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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