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黄某驾驶私家车搭乘亲属和邻居去柳城县游玩,途中被潘某驾驶的小客车酒后越双实线相撞,车上邻居蓝某当场死亡,其余受伤。由于潘某负事故全责故对黄某一车人员予以了赔偿。
原以为事情已了,可黄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被蓝某的四名亲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月16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的私家车非运营车辆,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驳回蓝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事发】正常行驶被对面车辆相撞
蓝某与被告黄某为邻里关系,2013年9月20日,黄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蓝某、梁某一起去柳城玩。当天下午4点,潘某驾驶另一辆小客车搭乘林某、潘某林沿柳州市柳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公司门前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行驶,与黄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蓝某当场死亡、潘某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酒后驾车越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属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潘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向蓝某亲属赔偿了25万元,向黄某也作出赔偿。
【争议】无偿搭车是否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蓝某的亲属认为,蓝某乘坐黄某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可黄某对其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潘某赔偿能力有限,不能全部赔偿。双方商议过由黄某向其亲属赔偿3000元损失,但至今没有赔偿。原告认为,蓝某搭乘黄某的车辆,已事实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后,黄某是蓝某的第一法律赔偿责任人,在承运期间应当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此,黄某则辩称,自己与蓝某是相邻关系,是好心搭客,并没有收费,且车辆也不是运营车辆。原告没有票据来证实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且原告已得到了第三人潘某的赔偿。所以,黄某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判】非运营车辆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黄某将轿车用于营运性使用,无证据证明黄某向蓝某收取了费用或者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此,蓝某与黄某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法理】
本案中,黄某用私家车搭乘蓝某外出游玩,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无偿搭车人搭乘车主或司机非营运的车辆,双方并无订立客运合同的主观意愿,无偿搭车人与非营运车辆的车主或司机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而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基于承运人的营业性质所设定的严格责任。因此,蓝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本期组稿: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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