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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十大经典案例 鱼目要混珠假冒难过关

来源:柳州晚报 2016-03-11 21:0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叶露婷通讯员罗明宇案例5:游乐设施质量差夹断儿童手

案例简介:2015年3月11日,市工商局柳东分局雒容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易先生投诉。易先生称,1月13日晚,他与其不满5岁的儿子在雒容大统发商场儿童游乐园玩耍时,儿子被游乐场内游乐设施的链条夹断了手指,后经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4指节末节不完全离断伤,右手第3 、5指节软组织挫裂伤。在治疗以及恢复期间,花费医疗费 、误工费 、营养费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万元,他要求该超市全额赔偿,并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8雒容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游乐设施旋转盘盖可随意打开。雒容工商所工作人员联系了该游乐设施的经销商柳州市金色童年玩具有限公司,经过该公司派出的专业安装维修师检测发现,该游乐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雒容工商所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 、超市 、游乐设施经销商三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调解,该游乐设施经销商同意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当场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1.3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并签字确认,消费者表示满意。雒容工商所同时责令该经销商,对其已销售以及正在销售的同类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该类安全隐患,以保障游乐人员的安全。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经过该经销商派出的专业安装维修师检测,确认了该游乐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由此明确了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该游乐设施的维护商。工商部门组织三方调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方及赔偿费用依据,化解了三方的意见分歧从而达成调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旅游服务降质量

案例简介:2015年8月份,柳州市民白先生等二人来到城中区分局东门工商所投诉,称其在参加桂林国旅柳州分公司组织的日本旅行团期间,发现桂林国旅柳州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应档次的酒店,以及变更了之前合同约定的行程。

城中区分局工作人员与该分公司联系后,要求其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作出相关解释,并组织消费者 、经营者双方现场进行调解。经分析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工商部门认为桂林国旅柳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消费者入住露天温泉酒店 、四星酒店,及日本当地导 游存在多收小费的情况。经过耐心调解,桂林国旅柳州分公司同意给消费者每人1000元至1200元的补偿,消费者不再追究该分公司的责任。消费者白先生两人接受了该调解意见。

点评:工商部门在处理该投诉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充分询问了解相关当事人关于投诉事件的细节,通过缜密分析,并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让经营者清楚了解其应承担未全面履行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妥善处理了消费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7:假冒商标被处罚

案例简介:2015年7月8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投诉称,柳城县鹏兴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果味饮料。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在仓库查获700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要求柳城县鹏兴百货经营部从各乡镇经销商处回收尚未销售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1007支。

经查实,该店铺于2015年5月从南宁购入上述“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进行销售。

当时已销售6293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销售货值为5034.4元。尚未销售的1707支“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的货值为1365.

元。“旺~旺碎冰冰”商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授权使用,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使用上述商标的生产厂商上高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批次“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属假冒品,侵犯了“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

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1707支侵犯“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果味饮料。

点评:当事经营部为县一级的批发商,所销售的侵权商品覆盖全县大部分乡镇,而且是主要针对儿童消费者的食品。工商部门要求当事人从其乡镇经销商回收库存侵权商品,避免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8:网购手机为劣品

案例简介:2015年9月17日,消费者马先生向柳北区分局北站工商所投诉。他称,他于2014年7月在网上购买了广西集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G750-T01的华为手机,但该手机在使用中故障频出,他怀疑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北站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对该手机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手机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组装,且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授权任何企业进行生产组装,该台手机为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在广西集脉贸易有限公司已暂停营业的情况下,北站工商所工作人员想方设法,最终联系到广西集脉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回购机款1150元。

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点评:不法商家针对不少消费者热衷网购的消费习惯,逐渐从实体店转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手机,给工商部门查处这类违法行为增加了一定难度。近年来,为适应网络交易监管的需要,工商部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提高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效能,切实解决网络交易纠纷调解难 、网络案件查处难等问题。消费者在网购中,应尽量选择信用高 、评价好的商家购买商品,并索取发票等相关购买凭证,便于日后维权。

案例9:售卖假酒被罚4480元

案例简介:2015年8月10日,柳州市工商局鱼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西路5号白云交易批发市场第一层19号的商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酒。

8月11日,鱼峰区分局联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店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店白酒属假冒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实,当事人在柳州市蝴蝶山西路5号白云交易批发市场第一层19号商铺销售上述假冒白酒8瓶。鱼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8瓶,罚款人民币4480元。

点评:工商部门通过依法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商家,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遏制了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为柳州市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出了贡献。

案例10:“IKCINKA”KONKA”傻傻分不清楚

案例简介:2015年6月中旬,消费者李先生在柳州市磨滩路100号门面,以1900元的价格购入一台42寸“IKCINKA”液晶电视,门面经营者孙先生向消费者开具的销售单上写着“康佳液晶电视”。回家后,消费者觉得这台“康佳”电视的商标越看越不对劲,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的山寨商品,随即来到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分局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李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品牌名称为“IKCINKA”,该液晶电视系店铺老板孙先生从柳邕路家电市场购入。而“IKCINKA”与知名家电品牌“康佳(KON-KA)”在商标设计上较为相似。孙先生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销售该电视,使消费者李先生误以为该电视是知名家电品牌“康佳(KONKA)”的产品。柳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消费者购买的“IKCINKA”液晶电视做了退货处理。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性能 、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 、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销售商品,将商品宣传为所谓的“名牌”驰名商标”,商标设计上的相似性对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查看所购买的商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并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购物凭证和单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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