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见习记者陆晓艺)越南籍的陆氏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两次非法从越南进入我国。7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陆氏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及驱逐出境。
据悉,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外国人犯罪案件不再专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是柳南法院首次受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该院院长蒙广新担任审判长,并为陆氏香指定了辩护人和翻译人员。
陆氏香,越南国籍,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无护照,住越南莱州省鸳县孟金镇三岔路村。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氏香曾于2013年4月28日从越南非法进入我国境内,于同年6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随后被遣送出境。2014年2月11日,陆氏香在未办理入境手续,未携带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再次从越南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同年3月13日到达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当日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查获。法院认为,陆氏香被公安机关盘问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宣判后,陆氏香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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