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俊俊)2013年12月,城中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柳州市某建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认为被告小云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对小云在工地塌方中受伤承担责任,因而认为仲裁机构认定事实有误,3月20日,经过城中区法院法官调解,小云获得赔偿款2万余元。
2013年3月15日下午,在柳州市东环大道的一处工地发生了一起塌方事故,两名女工被埋。虽经相关部门到场展开救援,但被埋位置较深的女工不幸死亡,半身被埋的女工被救出并入院治疗。
这名受伤的女工就是被告小云,她和其他许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一样,是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工地的,并没有与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小云经过近2个月的住院治疗,花费3万多元医疗费,才勉强出院回家休养。
事发后,柳州市某建筑公司虽承认小云在其工地受伤,但认为其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拒绝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小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支持小云后,该公司不服仲裁,因此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直到庭审结束,也没有任何和解的希望。
庭审结束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以往的审判经验,承办法官吴漫捷认为,如果劳动者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享受工伤待遇,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等多个程序,整个流程走完,至少还需要1年多的时间,可能要打多场官司,这将对当事双方造成长久而巨大的影响。
之后,法官联系到了劳务公司,向其耐心释法说理,劳务公司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方面告知小云工伤待遇的各项标准,同时为其计算诉讼成本,打消其不合理预期;另一方面通过建筑公司做通劳务公司的思想工作,为当事人寻找适合的解决方案。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劳务公司向小云支付2万元补偿款,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劳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3月20日,小云如愿拿到了补偿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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