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苏慧瑜)6个月的男婴因咳嗽到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后不幸夭折,家长将医院诉至城中区法院。经司法鉴定,医院对此有部分过错。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由医院赔偿男婴家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2011年11月15日,6个月大的男婴小明(化名)因反复咳嗽、喘息20天,由父母送到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对症治疗,小明病情仍未见缓解,于当月30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病毒性支气管肺炎,肺出血。2012年3月6日,其父母将医院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51万余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先后委托柳州市医学会和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柳州市医学会的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为:医院在对小明诊疗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专业高度的义务,最终使小明丧失救治机会,其医疗过错与小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5%。
医院辩称,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相应专业高度的义务,是错误的,要求再次鉴定。
法院分别于2013年3月5日、8月29日开庭审理。根据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依据患者自身情况致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医院对小明父母的各项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对于医院申请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没有充分证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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