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提到“破产”,让人感觉是个负面而消极的字眼,实际上,破产是陷入困境企业的另一条路。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试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破产案件中,将维护职工权利作为工作重点。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9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部分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柳州中院是广西地区惟一被批准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中级法院,也是西部地区和全国民族自治地区惟一参加此项试点工作的中级法院。
让该破产的企业破产
据柳州中院副院长闭文军介绍,一般人会认为破产是个沉重的话题。实际上,让该破产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选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的要求。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看,企业破产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是企业经营优胜劣汰、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通俗来说,破产可以及时厘清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使各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得到公平有序的补偿,优先清偿职工债权,防止引发社会矛盾,使公司出资人、股东依法解除因企业经营不善而承受的社会负担。同时,破产程序中设立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通过破产司法程序还可能使陷入困境的公司、企业实现再生,重新恢复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相反,该破产的企业不依法破产,反而使得企业的生产、管理等各经营环节和关系无法理顺,各种矛盾纠纷日益积累并恶性循环,最终造成极大的企业负担乃至社会负担,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社会安定。
维护破产企业职工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此,柳州中院在近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又是如何规划的呢?
据柳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陈愿介绍,职工债权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到清偿的,在维护职工权利方面,柳州中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监督管理人积极落实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努力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尽可能提高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二是通过管理人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妥善处理债务人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各类问题,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三是督促管理人设立企业职工权利维护小组,及时掌握职工债权和权利诉求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破产案件进展情况。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管理人则是破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为确保管理人正确履行职责,柳州中院制定了《管理人履职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细化。2015年1月至8月,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9件,相比历年破产案件年均受理数量增长了7.5件,增幅达到了500%,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位居广西地区法院前列。1
名词解释: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新闻推荐
专家罗安鹄查看藏友“新淘”民国铜壶和烛台玉握猪今报记者岑炜鑫 文/图 10月收藏课堂如约而至,本期课堂的物件...
柳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