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缉宁
柳州市一消费者购买木地板,铺装一个月就大面积变“瓦片”,由于商家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历时两年维权——先投诉至基层工商所,再举报到柳州市工商局(后变更为市场监管局),并两上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3月3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新铺木地板成“瓦片”
2018年2月3日,消费者胡先生在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贯通公司)开设的富安居家居广场“苏荷春晓”店,购买品牌为“大自然”原木地板,购买价格4.2万多元(含安装费),该店提供保修期1年的承诺。同年3月25日,“苏荷春晓”店按照约定为胡先生安装木地板。铺装好后次月,胡先生即发现木地板出现起翘变形。他多次与“苏荷春晓”店交涉,但对方只做了部分维修。
当年8月,胡先生向柳州市工商局南站工商所投诉。在双方确认下,执法人员抽取起翘木地板送至“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检测后复函:出现此种情况为地板板底受潮所致,应为安装时未规范使用防潮膜或地面进水所致。贯通公司和“苏荷春晓”店不认可该检测结果,仍拒绝为胡更换地板。
同年11月12日,胡先生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贯通公司和“苏荷春晓”店侵害其消费者权益。2019年5月23日,市场监管局向贯通公司和“苏荷春晓”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为胡先生更换或退货、退还货款及服务费用,但两商家并未未整改。
拒担“三包”责任领罚单
同年7月22,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贯通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贯通公司不服,遂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但该公司一审败诉后没有上诉。而胡先生亦将贯通公司和“苏荷春晓”店的经销商柳州市玖柒建材商行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进行维权。11月23日,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玖柒商行”经营者吴某及贯通公司共同退还消费者胡先生购置木地板费用和赔偿损失款,共计8.7万多元。
终审判决商家败诉
贯通公司和“玖柒商行”经营者吴某不服城中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称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原判,驳回胡的诉请。
在中级法院二审期间,贯通公司提交了其状告市场监管局、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复函》的内容不实,提请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但二审法院认定该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级法院认为,虽然木地板的供货方系致“玖柒商行”,但是贯通公司作为富安居商场的经营者,对富安居商场统一经营管理,有义务保障在该商场内消费客户的正当权益。消费者胡先生在富安居商场内购买木地板,且在保修期发现质量问题,其可以向富安居商场经营者主张权益,因此贯通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贯通公司、玖柒建材商行退还胡先生购买木地板的费用42319元,赔偿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综合全案考虑,由于贯通公司、玖柒建材商行未能积极解决售后服务问题,在产品出现问题未能妥善处理纠纷,造成消费者不能正常入住使用房屋,并由此产生了相关损失,二审法院酌情判决贯通公司和玖柒建材商行,赔偿被上诉人胡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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