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出台
新建和改造滨江路设置慢行系统并进行无障碍设计
重要景观节点预留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
城区段河道严禁挖沙采石
打造前后错落、起伏有致、具有韵律变化的沿江建筑天际轮廓线
本报讯 (李瑞莉 记者 孔芒) 10月21日举行的泸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正式出台。该《准则》对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长江、沱江水体及其滨江区域的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和相关城市建设活动有了硬性标准。至此,该市总长54公里、极具地域特色的两江四岸滨水区域有了“保护伞”。
《准则》涉及的长江水体长约41公里,起于纳溪河西石龙岩码头,止于江阳区黄舣贵妃园,沱江水体长约13公里,起于隆纳高速与沱江交汇点,止于江阳区馆驿嘴。意在改变以往城市滨水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两江四岸整体空间形态缺乏统一考虑、滨江区域缺乏系统的公共活动空间及配套设施、滩涂景观风貌不佳等不足。《准则》要求,新建和改造滨江路应设置慢行系统,步行和自行车道须连贯和相对独立,并进行无障碍设计;其中,新建滨江路道路红线宽度不低于32米,在《泸州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确定为城市交通性道路的滨江路红线宽度不应低于40米;结合滨江公园景观设计集中设置停车场,滨江道路上不宜设置停车带;鼓励滨江路内侧地下商业、文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置地下公共步行系统,与滨江路外侧相连通。
新建桥位两侧桥头是重要的景观节点,在滨江路内侧应各设置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或广场;长沱两江环抱城市形成的凸岸是重要的亲水空间,凸岸一侧应设置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或广场;与水岸垂直的道路、视线通廊是城区与江岸联系的景观轴线,轴线端头应设置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亲水公园或广场。
同时,新建滨江景观带宽度(常年水位至滨江路)原则按不得低于100米控制。滨水空间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形态,在重要景观节点预留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
常年水位内的水体,除必要的清淤之外,严禁对城区段河道进行挖沙采石等活动,已审批的采石挖沙点将逐步清理并退出。除轮渡、交通、海事、水务、渔政等公益性和执法趸船外,江面不得新增设商业用途的趸船,现有商业类趸船按规划逐步外迁。公厕、管理用房和小卖部等公共服务性建筑造型应与景观自然融合,高度低于8米。《准则》要求,严格控制临江高层建筑的建设,除桥头及景观轴线两侧外,临江一般地段不得布置高层建筑,由江面向城区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进行布置。临江建筑在建筑风格、材质及整体色彩上应协调、统一,要形成前后错落、起伏有致、具有韵律变化的沿江建筑天际轮廓线,避免单调和呆板。新建临江高层建筑和滨江重要节点的夜景照明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一并验收。
临滨江路不宜设置长尺度的底商建筑。在条件成熟的地段可集中设置滨江商业风情街,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此外,为保护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三座山体之间的通视走廊覆盖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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