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政府奖励:第一时段奖3万元/户
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3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20000元/户,第三时段奖10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项目征收决定中确定。
《通知》还明确,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征收补助:公摊面积也有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足50平方米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补足50平方米后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补助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平方米计算各项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面积认定:按实测或登记面积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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