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等方面作了调整。《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昨(23)日从市住建局获悉的。
临时安置补偿: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
《通知》明确,被征收房屋业主将获得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同时,《通知》规定: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实行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搬迁补偿:20元/平方米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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