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由该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内容,泸州市将从四个方面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包括: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逐步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通知明确,泸州将实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激励和惩戒制度。对于连续三年执行情况都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将其备案证书有效期延长至两年;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罚款等方式予以处罚。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文 图据网络
加强备案管理,定期公布“黑、白名单”
通知明确,泸州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加大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执法处理,实行“黑、白名单”制度。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业务。建房〔2016〕168号文件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泸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的经纪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而从事经营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曝光,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年报时暂停其营业执照中的房地产经纪业务范围。
同时,泸州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黑、白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的,进入“白名单”,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入“黑名单”,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建立公布制度后,每年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房地产中介机构黑、白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
建立信用档案,“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通知要求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清理登记工作、专项联合执法、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制度。
由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为期2个月的清理登记工作,彻底查清管理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和备案情况,并统一分类建档造册。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价监、城管执法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最终形成黑、白名单,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审核后,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已建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情况等,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规范从业行为,逐步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通知强调,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包括房源核验和信息发布、中介服务价格、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涉税服务,并逐步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和信息发布。市、区、县房屋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房屋产权人、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确保房源真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散步涨价谣言、炒卖房号。代销新建商品房的,不得收取代理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同时,通知要求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对防范房屋交易风险,确保房屋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力争在2019年下半年实现所有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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