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周菁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公安、城管、环保、工商、安监联合下发通告,明确泸州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明确了对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以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的处罚。
《通告》明确了泸州市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即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根据《通告》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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