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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吸纳人员就业 可获1000元/人补贴

来源:泸州日报 2020-02-08 08:1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曾念) 2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要求,疫情期间,泸州市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将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获得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企业还可享受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另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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