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婷) 6月2日,市政府八届8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
根据《办法》,泸州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全市统一平台支撑,包含基础网络、政务云、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等。所涵盖的网络环境包括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市和区(县)行政机关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
《办法》明确,在数据共享上,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与共享三种类型。其中,“最多跑一次”“0证明城市”等“放管服”改革所需的办事类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在数据开放和应用上,泸州市将搭建泸州市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原则,依法依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开放范围的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两类。
《办法》明确,鼓励数据开放主体开展有关公共服务、经济调解、社会治理、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等公共数据应用,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各行业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数据进行应用示范,带动各类数据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
《办法》将从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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