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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摆放的共享充电宝分成提现 “街电”要收7%服务费? 商家:这是“霸王条款” 街电:协议中有体现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20-06-05 00:54   https://www.yybnet.net/

6月2日,市民何女士(化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3190929反映,店里摆放共享充电宝“街电”已有两年多,结账准备提现时才得知,需要扣除7%的手续费,而在此前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提及,何女士认为“街电”此举不合理。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商家:“街电”单方加收提现费

何女士是市内某店负责人,2018年上半年,为了给顾客提供方便,同意“街电”将共享充电宝放到店内。何女士说,刚开始时,由于不清楚使用量大小,并没有谈及合作及分成事宜。2018年9月,经双方协商,约定出租“街电”收益将按比例分成,并签订了合作协议。

“租金的账目全部由‘街电’统计。”何女士介绍,平时并没有统计每天租出去了几次,收益有多少,都是以“街电”提供的账单为准。账单显示,从2018年9月起,商家有了分成收益,按天计算,每月少则200多元,多则400余元。

按照共享充电宝与商家的收益分成模式,消费者在租用充电宝后,租金直接进入共享充电宝账户,到了结账时,共享充电宝再按约将收益转到商家账户。何女士介绍,店里接近两年未提现,显示累计可提现金额为8000余元。但6月2日,她准备提现时才得知,“街电”对私提现将统一收取7%的“提现服务费”。

“街电”回应:协议中有所体现

何女士告诉记者,一年多来,“街电”相关工作人员、合作协议上从来没有“提现服务费”这一说法,更不知晓服务费竟然高达7%。何女士认为,这完全是“街电”单方面定的“霸王条款”。“为何此前并未告知?收取提现服务费依据是什么?7%的标准又是怎么来的?”何女士希望“街电”能够作出解释。

记者请何女士出示她与“街电”签订的合作协议,但何女士表示时隔多年已经找不到了。

记者随后联系到“街电”泸州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希望他能出示与何女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杨先生以记者“不是合作方”为由表示拒绝。

杨先生同时表示,“提现服务费在合作协议有所体现”。记者询问:“是有所体现还是有明确约定?”杨先生表示,在协议中是明确了的,商家有问题可以与他联系,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在何女士提供的“街电”APP“提现”栏看到,“街电”针对“对私提现”和“对公提现”有相关要求。其中一项为“对私提现将统一收取7%的提现服务费”,另一项为“对公提现从2020年1月1日起,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对公发票。”

何女士说,签订协议是在2018年,因为近两年都未提现,这些要求是何时出现的她并不知道。

律师:商家有权终止合同

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刚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此类提现的明确规定。不过,既然签订了合作协议,对于协议中已经约定的事项,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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