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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来源:安徽日报 2014-03-29 22:4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和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安徽省大气环境污染日益加重,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影响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密切关注。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把推动防治大气污染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推进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切入点,采取立法、监督等措施,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进一步加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工作,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不仅是重要的民生和生态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建筑施工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力争到2015年底前,建立全省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体系,到2017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状况明显改善,扬尘降幅高于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重点是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活动所产生的扬尘。省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14上半年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技术规范,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纳入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制定考核办法,严格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统一监测监督。公安、交通、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要制定防治污染措施、完善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执法,严格监管

一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应当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二要突出重点防控环节。要加强房屋拆除单位资质审核和登记备案,建立扬尘防治保证金制度,督促拆除单位落实防治施工扬尘责任。要加强工地源头、运输沿线和弃土场地管理。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凡是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配备专门车辆,做到净车出场、封闭运输。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规划建设渣土消纳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要制定政策,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环保要求。三要开展集中执法和日常监管。 2014年全省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促进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发挥街道社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作用,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四要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发布气象环境信息,增强群众的监督防范意识和应急保护能力。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努力形成公众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五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整改等行政处罚,并记入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监管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四、增加投入,提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财政投入,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重点施工工地监控设备,建立网络化监控平台,提高监测监控能力,保障管理费用和科研经费的支出。建设单位要保证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资金,将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加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严防严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省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反映群众呼声,了解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切实推进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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