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桂运安)近日,省政府下发《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五类地区禁止建房。
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均禁止建房。
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省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县级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还对申请建房的程序、申请建房的批准时限、建房质量标准和不予建设规划许可的告知等作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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