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纪委、法院、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在歙县人民法院建立庭审警示教育机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协作机制。该《实施意见》明确了组织领导,明确了庭审范围,明确了协作内容。
该县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的警示教育机制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办公室,确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效果评估,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建设。凡涉及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对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意义深刻的科(股)级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带有系统行业特点的典型案件;领导小组认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其他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案件,都可列入庭审警示教育内容。
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每个职务犯罪案件时,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提前一周告知县纪委宣教室和县检察院预防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请示是否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对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开展庭审警示教育的案件,则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并提前一天将参加的单位及人数告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维护相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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