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安徽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发文部署慈善工作。 《实施意见》坚持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并重,从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本报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突破“瓶颈”力促健康发展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高尚的生活方式。近年来,江淮大地上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扶老助残等领域作用愈加重要。
慈善事业蓬勃兴起的同时,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不高、公信力不足,慈善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等发展“瓶颈”客观存在。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无疑有助于突破上述“瓶颈”,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突破慈善事业发展“瓶颈”,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要提高公信力,舍公开透明别无他途。前些年,一些慈善组织因为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受到公众和舆论质疑、批评,一度使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时,理应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只有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才能获得捐赠人认可、让公众放心。
引导和规范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度是关键。当前,慈善领域政策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影响了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作用。
培育为先 优化发展环境
关键词税费减免
【解读】
国家在税收方面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均有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鼓励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境外向安徽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享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具体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就企业而言,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就个人而言,是指将个人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关键词“松绑”“输血”
【解读】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区别于传统慈善事业的重要标志,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近年来,在培育慈善组织方面,安徽省“松绑”和“输血”并重,一方面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慈善组织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则给予资金、场地等支持。
2009年3月,安徽省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规定凡申请成立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 2011年,改革范围扩大到皖江示范区。 201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出台意见,将此项改革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并明确提出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实施意见》在总结安徽省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继续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降低登记‘门槛\’的同时,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介绍,安徽省将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资金支持、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信息对接
【解读】
扶贫济困、改善民生是慈善事业的核心任务。国务院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当前,安徽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民生改善任务仍然繁重,依靠政府力量的同时,还需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认为,迫切需要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去年以来,安徽省加快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省级核对中心于去年10月底批复成立。16个市和105个县(市、区)也已全部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到今年底,全省将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这无疑将有助于准确发现和认定受助对象,提升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扶贫济困的效率。
关键词表彰奖励
【解读】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最高政府奖是由民政部颁发的“中华慈善奖”,于2005年设立。首届“安徽慈善奖”则于2009年5月颁发。近年来,安徽省还开展了“安徽儿童公益慈善奖”等奖项的评选表彰。《实施意见》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省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
志愿服务是公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嘉许、回馈制度,有助于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信息互联网在线记录和查询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2012年底,民政部确定铜陵市、芜湖市、合肥市包河区等5个地区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地区。去年以来,安徽省又选定合肥市蜀山区民生社工服务社、淮北市相山区等21个地区(单位)扩大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和单位普遍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多数地区将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依次评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随着试点的深入开展,相关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健全机制 提升管理水平
关键词自我管理
【解读】
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慈善组织实现有效自我管理的基本保证。 “为此,必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表示。
针对募捐活动,《实施意见》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
在捐赠款物使用方面,慈善组织有责任将募得款物按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应以任何理由延误。 《实施意见》明确,未经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同慈善组织在款物募集和提供服务等领域的特色专长日益凸显。为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实施意见》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慈善组织的资金支出情况,素来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在我国,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不同类型。其中,《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实施意见》重申了这项规定,并明确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关键词公开透明
【解读】
透明度是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基础。为推动慈善组织提升透明度,《实施意见》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细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公开内容方面,包括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考虑到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行往往持续一段时间,《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信息公开时限作出要求。募捐或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款物募集或项目运作、受赠款物使用情况;募捐活动或项目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方面,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同时,还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关键词社会监督
【解读】
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公众关注度日趋提升。针对特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出现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社会监督案例。但总体而言,仍需进一步完善对慈善事业全面、有序的社会监督格局。 《实施意见》要求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
根据行业自律规则,慈善组织所属领域的行业性组织须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属实者依法查处。目前,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发育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监督及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 “必须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慈善领域标准体系,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表示。
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捐赠人享有法定监督权利。 《公益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为切实保障捐赠人监督权利,《实施意见》提出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政府监管
【解读】
强化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政府监管,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均负有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职责。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介绍。
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则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对政府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提出要求。民政部门须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据
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省各地共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2421次
募集款物
20411.9万元
使用款物
17791.4万元
全省志愿者总人数
14.3万人
全年志愿服务时间总计
396.7万小时
全省慈善超市总数
177个
全年接收款物
231万元
慈善超市受益人数
5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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