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讯 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放火的犯罪中止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双方积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甘肃定西市人张某看到足疗加盟广告后,于2012年11月,与安徽某足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在甘肃陇西县开设连锁加盟足疗店。经营过程中因与足疗公司在免费提供技师支持、代培技师和支付员工工资等问题上多次摩擦,双方遂产生矛盾,经营难以为继,张某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今年8月1日中午,张某到公司总部,向公司负责人提交了一份赔付损失清单,要求赔付损失44万元,其中包括加盟费8万元,车费3万元,损失16万元,带有连锁加盟标志装修费17万元,限2天内打入其银行卡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次日上午,张某又来到总部,双方言语不和,再次交涉未果。晚17时许,张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汽油和打火机,在足疗公司总部一楼至二楼平台处两次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手持打火机,“你给我个说法,把我的事情解决掉,不然我就点自己”。足疗公司人员稳定其情绪同时立即报警。十分钟后,在赶赴现场民警的劝说下,张某主动将打火机交给了民警。
雨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迅速与足疗公司负责人及张某家属分别进行了沟通,耐心地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晓以利弊,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了刑事和解。
经审查,张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后悔自己一时过激“点自己”的莽撞行为,鉴于张某自动放弃自焚行为,且未造成损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对其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此案已无逮捕必要。
(魏一方潘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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