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晓华通讯员程明勇)6月25日,市某污水处理企业因废水超标排放到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43.84万元入库。这是今年马鞍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市税务部门首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今年1月16日,市环保局对某污水处理企业2018年一季度污染源废水开展监测,监测发现该企业总排口“粪大肠菌群”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5月7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底,市税务部门获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后,认为该企业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经过多次细致的政策宣传,企业负责人认识到此次超标排放的严重后果,认真配合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提供当月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重新计算确认应缴税款43.84万元,并积极筹措资金于今年6月25日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入库。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马鞍山市共计402户纳税人办理了环保税纳税申报,涵盖大气、污水、固废、噪声四大类,涉及24类大气污染物、18类水污染物,申报应征税款2737万元,依法减免630万元,实际入库税款2107万元。其中共有12户污水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免征环保税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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