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周女士遇到了烦心事。据了解,她在花山区湖东路上一家手机卖场花了5400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用了十几天,却发现这部手机早在2018年11月就已被激活使用。“新手机的激活时间居然比我的购买时间还要早,难道我买的是一部‘旧’手机?!”周女士气愤地找到商家,要求退机。但商家检查了手机后却表示,手机并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对此,周女士火冒三丈,自己明明说的是手机新旧问题,对方却以质量问题进行搪塞,于是来到12315部门反映问题。
针对这起因新手机购买前已被激活使用而引发的消费纠纷,花山区12315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就是说,手机销售方在卖给周女士手机时,应该提前告知她手机已激活,如果周女士仍然同意购买才能卖。”花山区12315工作人员说。
随后,花山区12315工作人员联系该手机卖场所在的湖东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周女士的手机和购物凭证,确认情况属实,于是前往商场进行调解。执法人员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周女士支付的5400元购机款。
12315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手机时,一定要查看经营者资质,选择信誉好的正规商店购买,并索要购买发票,要求注明手机型号、序列号等事项以便核对;购买时要认真检查外观、配件、质量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是否齐全;最后一定要留存好发票等票据,以便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记者 王永霞 通讯员 赵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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