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莹 通讯员 高燕) 记者从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获悉,《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采石风景名胜区包括采石矶、濮塘、青山、横山四个片区,采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采石矶片区、濮塘片区、青山片区、横山片区设立的景区管理处,负责各自片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条例》共6章36条,内容遵循上位法有关规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马鞍山市地方特色,对采石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违反禁止行为要负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违反《条例》规定的,如损毁界桩、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攀折树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铲挖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果,在禁止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的,或在禁止区域内携犬、游泳、垂钓、吸烟、焚烧香蜡纸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的,或在景区内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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