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想离职得提前半年申请?
当事人质疑不合法人社部门表示主要看这份保密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我现在想离职还得提前半年向单位申请,否则不能离职,这明显与相关法律相违背。”5月14日下午,博望区市民徐女士向“马上办”融媒体工作室反映,今年疫情期间,她与当地一家生产机床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因自己应聘的是销售岗位,她同时也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规定离职需提前6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徐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公司的不少业务是和外贸相关的,受疫情影响,公司外贸订单下滑非常严重,自己的个人收入也受到不小的影响,加上自身原因,她决定离职。前几天,徐女士正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离职报告,可公司的答复是不同意她的离职申请,声称根据公司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她必须提请半年向公司申请离职,等到半年后才能正式办理离职手续,这让徐女士感到十分不解。于是徐女士特意咨询,与公司之前签订保密协议中的离职需提前6个月申请的规定是否合理?她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法》中,记者并未找到签订保密协议需提前6个月申请离职的相关条款。记者随即又查询《保密法》相关规定,其中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针对徐女士遇到的问题,记者当天下午就此咨询了马鞍山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界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合法主要看这份保密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保密协议如果受到法律保护,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早在1996年,当时的劳动部颁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马上办”融媒体工作室记者 高文亮
新闻推荐
紧抓重大项目 筑牢经济“压舱石” 雨山区围绕“六稳”“六保”要求,大干二季度、确保“双过半”
紧抓重大项目筑牢经济“压舱石”雨山区围绕“六稳”“六保”要求,大干二季度、确保“双过半”本报讯(记者张令琪通讯员万群...
马鞍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马鞍山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