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眉山法 记者 柏阳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日前,农行丹棱县支行在收到眉山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时,还收到一份罚款决定书。由于该支行在打官司时逾期提供证据,被法院限令在3月1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据悉,这是四川首次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作出罚款的案件。
2003年,杨某向农行丹棱县支行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唐某等人以各自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相应登记。此后,杨某一直未归还,截至去年欠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25万余元。为此,农行丹棱县支行起诉至丹棱县法院,主张债权和抵押权,但仅向法院提交了一张2011年杨某签字认可的催收借款通知。丹棱县法院据此认定,农行丹棱县支行起诉时主债权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驳回了主张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农行丹棱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中院上诉。二审中,银行却向法院提交了从2004年至2011年数张由杨某签收的催款通知,证明主张抵押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农行丹棱县支行解释,逾期提交证据,是因为时隔多年,业务员变动,没能及时找到。眉山中院审理后,虽然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但也对银行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昨日,承办法官介绍,由于《民事诉讼法》未具体规定罚款金额幅度,结合过错大小和涉案金额,最终决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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