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开,自己下车时开门擦挂其他车,保险公司借口当时驾驶员不是车主,不予理赔。近日,高新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进行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付金3750元。
去年4月30日,周某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由丹棱方向往夹江方向行驶,车主李某乘车同行,途中周某将车停放于路边,李某在开启车辆左后门时没有注意观察,与后方正常行驶而来的中型普通货车挂擦受损。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修理费3750元。李某向安盟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高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后,才能对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法院认为,被告所主张的“无责免赔”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全额赔付原告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3750元。
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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