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俪娟 记者 郭侨)近日,资中县法院对仁寿县法院移送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仁寿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孙某于2012年和廖某、叶某(系夫妻关系)签订协议,约定二被告人向廖某、叶某借款140万元,期限为2个月。双方于2016年进行结算,二被告人尚欠廖某、叶某借款本金87.3万元及部分利息,并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廖某、叶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某、叶某87.3万元。
仁寿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人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81.663万元,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资中县公安局侦查。案发后,刘某、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同时,向仁寿县法院的执行专户汇入163.7822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
资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此次拒执罪的审理和判决,是仁寿县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首例移送案件,该案的审结定罪,极大地震慑了众多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为今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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