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5月13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原南宁市隆安县水利局局长黎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黎某于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担任隆安县水利局局长。在其任期内,隆安县水利局负责“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2007年至2009年间,隆安县水利局与南宁市某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就该县境内10座水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黄某(已判刑),将某公司拟给该局10万元回扣的信息向黎某作了汇报。经黎某同意,黄某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4月7日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罗某送来的回扣费各5万元,共计10万元。此后,黎某与该局领导班子5名成员均分了这笔钱,黎某分得2万元。2010年9月9日,该公司在获得隆安县潭内、大林两座水库20万元的勘测设计费后,罗某给黎某递上一个牛皮纸信封,“感谢关照”,里面装有2万元。
另外,2009年春节前某天,黎某乘坐隆安县那降水库施工工程老板黄某的车回南宁,黄某将一个信封交给了黎某,内有2万元现金,这是黄某为感谢黎某在那降水库工程结算中给予的帮助。
案发后,黎某退出非法所得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在共同收受某公司的10万元贿赂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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