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发撞了别人的车,但他认为对方没有戴头盔,没有遵守安全规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听起来有点道理,可是法官不是这么说的。
2012年2月15日,阿发驾驶一辆轻型载货汽车与阿光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阿光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阿发单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阿光受伤致残,他向法院起诉,请求隆安县法院判决阿发赔偿他的损失。
虽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认定,但阿发不服。理由是事故发生当时,阿光并未按规定佩戴摩托车头盔。由此他认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应该有所减轻。但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阿光所受的伤并不在头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头盔主要是保护头部不受损伤,而阿光损伤不是头部。但此次事故中,阿光不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阿光受到的损伤无关。法院据此认为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阿发不能减轻责任,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阿光的损失。
法眼观察:
对阿光和阿发来说,这个案子都敲响了警钟。阿光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这次未伤到头部,确实是万幸。可是万一真的因此而伤到头部,得不偿失。按照交通规定安全驾车上路,关系到的是自己的安全,无论是阿光还是阿发,抱着侥幸心理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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