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进被告家中进行庭审 (通讯员 李嘉供图)
本报讯(通讯员 韦欢)昨日上午,在隆安县南圩镇某村被告人李某家门口,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村民,因为这里正进行一场特殊的公诉庭审。隆安县法院在此对李某盗窃一案进行开庭审理,隆安县检察院公诉人出庭公诉。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间,在隆安县城农贸市场附近共盗窃电动车电瓶3次,在最后一次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这些电瓶价值600余元。在羁押期间,李某由于患重病,被送去医院治疗。考虑到其行动不便,不适合继续羁押,故被取保候审。
隆安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虽然李某盗窃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其2年内盗窃3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李某提起公诉。案件移送隆安县法院审理后,李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行动仍然不便,为充分体现刑事审判的司法人文关怀,隆安县检察院建议到李某家中开庭审理此案,隆安县法院采纳了该建议。
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要好好改造,法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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