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凌全民)隆安县某镇生产队有6块宅基地要出售,其中三块有国有划拨土地证,另三块尚未办证。经竞标,李某以300多万元价格中标。由于出售方无法出具未办证的三块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李某提出只购买有证的三块地,并要求退回押金5万元,但遭到拒绝。近日,隆安县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与出售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出售方要退还李某所交押金5万元。
李某得知,隆安县某镇生产队有6块宅基地要出售,其中三块有国有划拨证,另三块尚未办证。他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报名参与竞标,最后以300多万元价格中标。在此后的咨询办证过程中,李某要求出售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三块尚无办证的宅基地可以办证及可办证的具体时间表,但出售方无法出具。于是,李某又提出只成交三块已办证的宅基地,但被拒绝。他遂要求出售方退回押金5万元,但出售方依然拒绝。
就此,李某认为在这无证的三块宅基地上建房属违法行为,招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招投标无效,退还他的投标押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隆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政府划拨给被告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名为宅基地(第三产业安置地),实为建设用地,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被告在公告中内部买卖的建设用地是安置地块,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其中三块已办有国有划拨土地证,另三块尚未落实办证。被告虽是在本社员内部买卖建设用地,但对国有划拨土地也应依法转让,尚未落实登记办证的土地权属不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与出售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出售方退还李某所交押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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