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至2012年期间,隆安县罗村原党支部书记罗海利在协助乔建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为村民办理危房改造项目申报中,收取危房改造农户送的“辛苦费”共计3100元。2014年10月,隆安县纪委给予罗海利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所收受的3100元“辛苦费”全部退还给危改户。
【分析点评】罗海利是一名有着17年党龄,12年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岗位经历的老村官,但他思想没有随着党龄和工龄的增加而进步,反而向关系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改造项目“伸手”,最终摔倒在“辛苦费”这个坑里。“村官”虽小,但责任重大,罗海利认为帮群众争取到了实惠,理应得到“犒劳”,这种腐朽的思想最终让他受到了惩戒。本案例警示我们,腐败的发生,并无大小多少之分,也不与级别高低直接挂钩,而是与权力滥用存在着密切联系。各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自觉严守法纪,不忘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法规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隆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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