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2年,隆安县房地产管理所原所长方才东利用其在开展房地产测绘、评估业务联系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房地产评估测绘公司负责人以“评估费”名义送给的现金4.7万元。案发后,方才东退出违纪所得4.7万元并上缴国库。2014年10月9日,方才东因犯受贿罪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11月6日、11月14日,隆安县纪委、隆安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方才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分析点评】方才东是建筑科班出身,任职房地产管理所可谓前途光明,却因收受测绘公司老板送给的“评估费”栽了“大跟头”,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实在得不偿失,令人扼腕。房管所所长职务不大,但正好搭上了与房地产公司打交道这块香馍馍,作为房管所主要领导的方才东,在与房地产老板的多次交往中,面对利益他心理逐渐失衡,抵挡不住“诱惑”收受了好处费,而且老板每次都是单独给其送好处费,没有第三人在场,手法隐蔽,不易被发现,方才东认为这样的受贿方式应该万无一失,导致了他彻底放弃党性修养,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本案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牢记共产党员的宗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守住党纪国法的红线。同时,要加强自身廉政意识,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在任何情况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法规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隆安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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